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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对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有什么规定?

发布者:鱼爪网 点击:2751 发布时间:2019-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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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是企业名称登记的特殊程序,指的是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这样可以使企业避免在筹组过程中因名称的不确定性而带来的登记申请文件、材料使用名称杂乱,并减少因此引起的重复劳动、重复报批现象。而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也有针对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相关规定,下面就由小编来详细的讲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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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办理条件

(一)企业名称一般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地方(市) + 字号(商号) + 行业(或者行业特点) + 组织形式;

(二)所用商号不得与其它已核准或注册的相同行业或无标明行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商号)相同,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三)不得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四)不得与已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五)名称冠“广东”的公司,须符合《广东省企业冠省名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

(六)企业名称冠“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或者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或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需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如深圳多有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七)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八)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等;

(九)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二个以上的字组成。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十)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针对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规定

第十八条规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企业提交的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预先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后,核发《企业名称登记证书》。

第十九条规定,预先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经核准后,保留期为1年。经批准有筹建期的,企业名称保留到筹建期终止。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留期届满不办理企业开业登记的,其企业名称自动失效,企业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

第二十条规定,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以上就是关于公司注册过程中,关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相关办理条件和规定,如果想要了解更多有关公司注册名称选取的问题,欢迎到鱼爪网进行在线客服咨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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