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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行为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发布者:鱼爪网 点击:275 发布时间:202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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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对知识产权是非常重视的,专利权作为保护创新成果的一种方式,虽说构成侵权的行为非常多,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并非所有与专利相关的行为都构成侵权。那么什么样的行为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接下来跟着鱼爪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侵犯专利权

什么样的行为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专利权是国家授予发明人或其权利继受人在一定期限内对某项发明创造享有的独占权或专有权。这种权利具有排他性,即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其专利,也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1.专利权的穷竭

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行为不再视为侵权行为。这是因为专利权人在产品售出后,已经通过销售行为获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其专利权在该产品上的独占权已经得到实现。因此,购买者在使用、销售该产品时,无需再征得专利权人的许可。

2.先用权

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这是为了保护那些在专利申请前已经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创新者,避免他们因专利权的出现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3.临时过境

外国运输工具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这是为了促进国际贸易和人员往来,避免因专利权的行使而阻碍正常的国际交通。

4.科学研究与实验性使用

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这是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创新活动,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在科研和实验过程中,对专利技术的使用是必要的,但这种使用不应被视为侵权行为。

5.专利权的合法转让或许可

专利权人通过合法手段将专利权转让或许可给他人使用的行为,不构成对原专利权的侵犯。这是因为专利权人通过转让或许可行为,已经放弃了部分或全部专利权,受让人或被许可人可以在约定的范围内行使专利权。

法律依据:

2021年6月1日生效的《专利法》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什么样的行为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上文内容是鱼爪小编为大家做的相关整理,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专利权的穷竭、先用权、临时过境、科学研究与实验性使用以及专利权的合法转让或许可等。这些行为在特定条件下,不视为对专利权的侵犯,体现了专利法在保护创新成果的同时,也注重平衡各方利益,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可以咨询鱼爪网客服,我们随时为您解答疑惑,欢迎您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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