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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生活_专利侵权功能性特征保护范围

发布者:鱼爪网 点击:1331 发布时间:202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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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生活专利侵权功能性特征保护范围有哪些?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涉及到诸多方面,仅在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以确定其保护范围时就涉及到专利权推定有效原则、折衷原则以及整体原则。下面鱼爪网小编就为大家详细讲解下专利侵权功能性特征保护范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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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功能性特征是什么?功能性特征指的是在权利要求中对产品的部件或部件之间的配合关系或对方法的步骤采用其在发明创造中所起的作用、功能或者产生的效果来限定的技术特征。那专利侵权功能性特征保护范围有哪些?

在专利审查过程中,根据《专利审查指南2010》指出:“对于权利要求中所包含的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应当理解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可见,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功能性特征被认为包含了能够实现其功能的所有实现方式。

在专利侵权过程中,根据司法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可见,在专利侵权过程中,功能性特征限制在说明书中记载的实现方式及等同方式。

然而,上述规定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一个问题,说明书中可能会对功能性特征进行多个方面的描述,如果将该功能性特征限制在说明书中所有方面的描述,则可能会使得对该功能性特征的保护范围起到了错误的限制作用。例如,对于一种能够起到隔热作用的隔热垫,说明书记载了该隔热垫的形状、尺寸甚至颜色等方面的描述,显然上述描述与其隔热功能没有关系,因此如果将该隔热垫的保护范围限制在上述描述,显然是不合理的。

对此,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还规定了:“与说明书及附图记载的实现前款所称功能或者效果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相比,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相应技术特征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相同的功能,达到相同的效果,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相应技术特征与功能性特征相同或者等同”,可见,司法解释二相比司法解释一,引入“实现前款所称功能或者效果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在确定等同侵权时,应仅考虑该“实现前款所称功能或者效果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的等同技术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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