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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相关条例

发布者:鱼爪网 点击:1247 发布时间:202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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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关于《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工商总局对《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号)进行了修订,起草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那么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条例有哪些呢,鱼爪网就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条例做了下面总结,欢迎大家了解。

鱼爪网_驰名商标认定条件

驰名商标认定条例如下:

第1条为规范驰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2条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3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请求和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负责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

第4条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第5条当事人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并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第6条当事人在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件和请求无效宣告案件中,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并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第7条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违法案件由市(地、州)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当事人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并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地、州)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并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提交证明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第8条当事人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对事实及所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以上便是鱼爪网为大家整理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相关条例,若大家还有什么不清楚的,欢迎大家在鱼爪网咨询,也可直接对鱼爪网客服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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